无锡博物院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行为,确保实现社会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是无锡博物院。
第三条 本院住所是无锡市钟书路100号。
第四条 本院是经中共无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渠道为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院开办资金由举办单位按国家规定拨付。
第六条 本院的举办单位是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七条 本院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八条 本院设立、变更、注销,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全市藏品、标本、文献资料的研究、鉴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举办陈列展览,承担建设数字化博物院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革命传统、历史文化、科技知识等方面宣传教育和学术研究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行业交流合作,对全市同类展馆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相统一。
第十一条 强化党组织政治把关功能,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
第十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十三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本院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院业务范围建议;
(二)组建和管理本院领导班子;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院干部;
(四)审核本院章程;
(五)审核本院法人年度报告;
(六)监督本院按规定实施信息公开;
(七)监督本院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八)监督本院依法实施审计;
(九)对本院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十)为本院正常运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院组织机构遵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规范设置,结合职责业务需要,明确各层级各部门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运行规则。
第十六条 本院拟任法定代表人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七条 本院法定代表人代表本院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第十八条 本院法定代表人离任前,由举办单位组织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本院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其他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 管理层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举办单位决策部署;
(二)按照业务范围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负责本院工作人员及其它日常事务管理;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本院行政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由举办单位任免,或由本院任免并报举办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院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院日常事务管理;
(二)按照举办单位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三)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义务。
第七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本院服务对象为业务范围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群众。
第二十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秉持认真服务、优质服务理念,自觉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服务对象的批评和监督。服务业务办理所需材料由相关服务对象按规定及时准确提供。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可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直接对本院及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批评,也可通过投诉举报热线等其他方式向上级单位反馈相关问题。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院资产管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院依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按规定进行听证和公示。
第三十一条 本院信息披露的主要途径:职工大会、公示栏、网络、新闻媒体等。
第十章 单位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院因主要业务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按规定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及时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院终止后的资产归国家所有,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院遇以下情形之一,将及时修改章程: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重要修改,章程规定与之不符的;
(二)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章程规定与之不符的;
(三)审批机关、举办单位对本院主要职责等事项进行较大调整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院章程的修订,按规定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举办单位审核、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