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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博物院文物征集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17年07月01日 浏览次数: 6714

第一条为丰富我院藏品,加强我院文物征集工作管理,确保我院文物征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锡博物院文物征集在院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征编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文物征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报批手续。

一、文物捐赠

第四条对于主动向我院捐赠的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文物、艺术品,由征编部对拟捐赠物品进行初审。

第五条初审通过的,由征编部向分管院长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初审意见,并由分管院长和征编部主任组织院学术委员会鉴定小组对捐赠品进行鉴定。

第六条鉴定结束后,由征编部提交专家鉴定报告,说明专家鉴定情况和结果、对捐赠品收藏价值的认定。由院长确定给捐赠者颁发证书等次。

第七条征编部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向捐赠者颁发相应的《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

第八条捐赠品应指定专人登记造册,填写征集清单,并按规定全部移交保管部保管。

第九条对于被专家鉴定属国家珍贵文物的捐赠者,经院长批准,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条接受捐赠人员必须坚持热情、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征编部应与捐赠人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并在我院举行相关活动时,可邀请捐赠人参加活动或参观展览。

第十一条征编部职工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截留捐赠物品的,在接受过程中对待捐赠人态度差的,或者有不负责任的言行的,一经查实,由院里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文物征集

第十二条文物征集工作由征编部配合我院中心工作和藏品缺项开展。征集工作必须遵循必要、精品、节约的原则,鉴定工作必须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三条征编部的职工必须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开展文物征集工作过程中,必须有我院3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参与,包括由院长指派的一名我院财务人员。

第十四条征编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征集计划,报院长在院务会上研究批准,征集工作原则上按批准的计划进行。

第十五条文物调查。征编部根据年度征集计划,配合我院的中心工作并针对我院藏品的缺项开展文物调查,寻求征集线索。在对征集线索初步了解后,征编部应提出初步意见,并向分管院长提交征集意向报告。

第十六条征集意向的确定。分管院长在接到征集意向报告后,对于一般文物,由院学术委员会鉴定小组5名以上专家对文物的真伪、价值、价格等情况进行论证,填写鉴定意见形成报告。

第十七条专家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征集的,征编部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形成报告,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连同文物的情况介绍一起提交院长在院务会上审批。

第十八条凡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在院学术委员会鉴定小组达成初步一致意见的基础上,须邀请学术委员会外聘专家或具有国家颁发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人员3名分头进行鉴定,并提交书面鉴定意见。对鉴定结果采取一票否决制。征编部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形成报告,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连同文物的情况介绍一起提交院长在院务会上审批。

1.意义重大或涉及政治任务的征集行为;

2.拟征集文物费用超过本年度征集经费,需申请专项资金者;

3.拟征集文物类别为本院学术委员会鉴定小组弱项,鉴定小组无法提交一致意见者。

第十九条征集价格的确定。对于院务会批准同意征集的文物,征编部指定两名以上的征集人员作为具体责任人,根据院长批示的意见与文物所有者商谈收购事项。文物征集价格的商谈,应有我院不少于3人在场,其中包括由院长指派的一名我院财务人员。

第二十条在支付有关征集款项时应严格把关,逐级审批。由具体负责征集的相关责任人办理相关付款手续,经部门主任签字,分管院长复核签字后,报院长审批。在院长批准后方可付款。

第二十一条文物的入藏。文物征集到院后,原则上应立即办理入藏手续。文物到院后,相关责任人与部门主任、分管院长对文物进行审查,在确认无问题后,由相关责任人填写征集清单,由部门主任和相关责任人签字,并送交保管部,由保管部主任和具体接受人员复查无误后签字确认,完成交接手续。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征集过程中,如遇确有必要征集且价格合理的文物,因时间紧急无法履行正常报批手续的,征编部主任须向院长作口头汇报,院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在实施的同时,应尽快向院长提交文物的详细情况、征集的理由和征集经过。

第二十三条对于款项支付和文物入藏等工作按正常情况履行报批和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征集过程中发现实物与原来提供的资料不符,应立即暂停征集工作,报告院长和分管院长,并按院长的批示处理。

第二十五条征集过程中遇到其他未预料到的情况,应及时向院长或分管院长汇报,请示处理意见。

四、鉴定专家库的组成

第二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鉴定小组成员的产生。由征编部负责推荐专家库成员名单,并提交院长,在院长办公会上讨论通过。院领导班子也可直接推荐人选。

第二十七条凡具有文博专业高级职称,或具有一定鉴定能力的我院职工均可列入鉴定小组。

第二十八条外聘专家为国内文博系统具有文博专业高级职称或具有国家颁发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人员。外聘专家名单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产生,并提交院长,在院长办公会上讨论通过。院领导班子也可直接推荐人选。

五、征集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调查和征集文物所产生的所有资料,均应分门别类予以妥善保管,以备查验。对于征集到的文物及其原所有者的资料建立详细的档案,所有资料档案均应由征编部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条文物征集项目结束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对征集资料进行整理,并移交保管人存档管理。

六、附 则

第三十一条为严格规范文物征集程序,实现文物征集工作公开化、透明化,以上程序须在院党总支的监督下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最终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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