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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博物院藏品征集标准及工作流程

时间: 2017年03月24日 浏览次数: 7856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博物院藏品征集工作流程,经院学术委员会集体研究,并报院务会同意,规定如下:

一、藏品征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无锡博物院既征集包括一、二、三级文物在内的珍贵文物,也征集一般文物和有典型代表性的艺术品。根据我院工作实际,侧重征集的藏品包括:

1、书画文物:侧重于征集近现代名家作品及无锡乡贤作品,并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补充征集古代作品和大师名家作品。现当代书画家作品(包括展览捐赠),凡国家级书协、美协会员作品,可作为一般文物或代表性艺术品征集,其他作品则作为标本征集或者视情况处理。

2、紫砂文物:征集当代中青年艺术家作品,并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补充征集古代作品和大师名家作品。现当代紫砂制品,捐赠作品必须是纯手工或以手工制作为主,选用材料必须为天然紫砂泥料。

3、革命文物与社建文物:抢救性征集革命文物与社建文物资料。反映无锡近代、现当代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等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反映无锡地区近现代社会发展情况(包括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文物及文献资料等,以及反映无锡地区改革开放发展情况的实物及文献资料等等。

4、文房、玉器类文物:征集江南明清时期文房工艺精品,使院藏文房类藏品形成系列。文房类文物都可列入征集范围。对于当代非遗传承人制作的精品力作,也可予以征集 。

5、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二、藏品征集工作流程

藏品征集的主要途径包括:考古调拨、社会征集、接受捐赠等,凡涉及征集经费或者奖金的,均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征集:

1、对于主动向我院捐赠物品者,由征编部对拟捐赠物品进行初审。

2、对于初审通过的捐赠物品,由征编部向分管副院长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详细初审意见,并由分管副院长和征编部主任牵头组织专家组对捐赠品进行鉴定,征编部根据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接受与否。

3、开展文物征集过程中,必须有我院3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参与,包括由院长指派的一名我院财务人员。

4、对于一般文物或艺术品的征集,由征编部在分管副院长的监管下,经院学术委员会文物鉴定小组全体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字,方可予以征集。

5、对于比较重要的文物或艺术品,由征编部在分管副院长的监管下组织人员,由院学术委员会文物鉴定小组和本院外聘专家库中随机抽选5位相关专家参与鉴定,对鉴定结果采取一票否决制,需达成一致意见,方可予以征集。

6、对于认为具有重要或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文物(相当于一、二、三级文物),经我院学术委员会文物鉴定小组初步鉴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委托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具有相应文物鉴定资质的机构,聘请3位相关专家分头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所有专家意见一致,方可予以征集。

7、专家鉴定结束后,由征编部提交专家鉴定报告,说明专家鉴定情况和结果、对捐赠品收藏价值的认定,并由院部确定给捐赠者颁发证书等次。

8、对于通过专家鉴定的捐赠品,由征编部指定专人登记造册,并根据批准的等次给捐赠者开具《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

9、征集手续结束后,所征集文物由征编部移交保管部收藏。

10、其他规定:

(1)对于不涉及征集经费或者奖金的无偿捐赠,由征编部对拟捐赠物品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分管院长和征编部主任组织院学术委员会鉴定小组对捐赠品进行鉴定,征编部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接受与否。对于通过专家鉴定的捐赠品,由征编部指定专人登记造册,并根据批准的等次给捐赠者开具《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

(2)提供藏品信息者,不得参与鉴定活动;参与鉴定活动者,不得参与决定是否购买。

(3)凡涉及奖金或者征集经费者,均需经我院学术委员会文物鉴定小组达成一致意见,并出具书面价值参照说明,报院务会讨论确定后,方可按照财务规定予以列支。

(4)所有的征集活动,公开公正透明。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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