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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博物院章程

时间: 2018年01月10日 浏览次数: 1146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博物院(以下简称“本院”)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无锡博物院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监事会及本院全体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条名称:无锡博物院。

第三条地址:无锡市梁溪区钟书路100号。

第四条经费来源:市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开办资金:人民币5590万元

第六条举办单位: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无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院是全额拨款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宗旨是以收藏展览文物,宣传革命历史,开展科普教育为主要方式,以弘扬先进文化,提供公共文化产品,满足社会文化服务,不断提升全民科学文化素养。

第九条本院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历代藏品和各类自然科学标本的征集、入藏、修复、保管工作。

(二)负责举办有关革命、历史、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陈列展览,开展革命传统、历史文化、科技知识教育,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三)负责对各类藏品、标本、文献资料进行鉴定研究;开展历史学、革命史学、文物学、博物馆学、科普教育学等方面的学术研究。

(四)开展与国内外各类博物馆、革命纪念馆、科技馆和相关行业、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对地方的同类展馆进行业务指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指导本院事业发展;

(二)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三)组建本院理事会,核准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名单;

(四)向理事会、监事会委派相关理事、监事;

(五)任免副院长、中层机构负责人。

(六)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七)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本院的监管,关心和支持本院运营管理,促进本院事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和促进本院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本院运营现代化;

(三)尊重、维护本院法人自主权,依法保护本院合法权益;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本院改革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确保理事会决策权与监事会监督权的正常行使,委派的理事、监事具备履职条件。

第四章本院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本院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有收藏和利用收藏举办活动的权利。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院的法人财产。

(三)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推选本院人员担任理事。

(四)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

(五)接受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捐赠各类合法的藏品、出版物和资料。

(六)依法定权限接受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自愿捐赠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院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为观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执行博物馆行业的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四)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博物院的决策和议事机构,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由举办单位代表、本院代表、服务对象代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等组成。由上届理事会推荐,交博物院党总支讨论提出候选名单,报市文广旅游局党委决定。理事会换届时,理事按原渠道产生。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开展工作,向市文广旅游局报告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审议决定博物院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审议博物院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决定博物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决定博物院财务预决算;

(五)参与博物院综合目标考核评估;

(六)对理事提出的议案及时通报反馈;

(七)修订理事会章程;

(八)决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节理事

第十七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院领取薪酬。

第十八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院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参与决策、议事,享有决策权;

(二)对表现优秀的管理人员提出奖励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博物院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三)监督博物院法定代表人的工作行为;

(四)检查博物院的财务状况;

(五)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六)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无锡博物院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 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三)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不擅自公开理事会及博物院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博物院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理事在任期未满前,不得无故被解除职务。但因特殊原因需要易人时,按原理事产生方式予以增补。

第二十二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秘书长1名,其余理事13名。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其他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根据议事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10个工作日(临时会议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第二十八条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本院管理层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副院长组成,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管理层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三)工作人员管理。

(四)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院院长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产生、副院长由举办单位聘任。

第三十四条院长的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本院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院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院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资格并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七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本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本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条本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院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本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院基本情况。

(二)本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本院年度业务数据统计。

(四)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终止事由出现。

第四十四条本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市文广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市文广旅游局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市文广旅游局核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文广旅游局。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市文广旅游局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须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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