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博物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 2016年12月20日 浏览次数:816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推动学术研究工作的开展,并对科研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特设立“无锡博物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学术工作与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规划实施、协调指导全院的学术研究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对院长负责,与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促进全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文物鉴定小组、陈列展览组、文创组。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协助院务会审议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业务工作的研究以及科研课题的具体实施,负责需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的出版。
第五条 对我院承担的科研课题进行督导。
第六条 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推荐本院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组织各项学术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八条 促进与其它各文博单位的学术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九条 组织、开展、参与院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负责参与指导内外重要展览陈列的立项、审核与宣介。
第十条 负责提出全院征集文物计划及重大文物鉴定、征集意见。
第十一条 对全院科研资金的使用提出意见与建议,对本院提供经费出版的各种书刊进行评审和论证。
第十二条 对全院订阅、购进专业图书、报刊、资料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三章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由科研技术人员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富有经验的相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兼任。学术委员会聘任院外专家若干名,作为本院客座研究员。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主管业务副院长,各业务部门推荐出人选,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产生。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学术委员会下设文物鉴定小组,负责对征集文物的真伪、价值、价格等情况进行论证,填写鉴定意见形成报告;学术委员会下设陈列展览组,负责对我院原创展览、引进展览等进行考察、评估;学术委员会下设文创组,负责根据我院藏品、展览、科研及学术活动等进行文创设计和开发。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两年,到期换届改选。
第四章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4、有优先被聘为更高级职称的优先权;
5、有参加学术研究课题的优先选择权。
第十八条 义务
1、努力完成院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院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规划或具体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委会实行民主协商,平等议事的原则,以学术研究、科学技术评介、论证、推荐、鉴定为工作重点。在全体或广泛(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报告和鉴定推荐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